1月12日下午,首例AI生成图侵权案一审主审法官、北京互联网法院综合审判一庭副庭长朱阁做客中国法学交流基金会举办的公益讲座,就“人工智能生成图著作权相关问题”回应公众关切。
在整场讲座过程中,朱阁围绕公众关注的焦点问题即AI生成的内容是否构成作品、作品的独创性该怎么认定等进行回应,并分享了此案判决的思路和过程。
2023年2月,原告李昀锴使用Stable Diffusion模型,通过在模型上输入数十个提示词,设置相关迭代步数、图片高度、提示词引导系数以及随机数种子等,生成了数张人像图片。随后,李昀锴以“春风送来了温柔”为名发布在社交平台小红书上。2023年3月,百家号一自媒体账号发布的文章使用了李昀锴制作的图片。
李昀锴用Stable Diffusion模型生成的图片
李昀锴认为,对方未获得他的许可就截掉了他在小红书平台有署名水印进行发布,侵犯了署名权及信息网络传播权,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2023年5月,李昀锴起诉被告刘某侵害作品署名权、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在北京互联网法院立案。此案最关键的争议在于李昀锴基于自己设定的提示词和参数,使用Stable Diffusion模型制作的图片“春风送来了温柔”是否构成作品,以及构成哪一种类型的作品。
法院认为,原告李昀锴使用开源软件Stable Diffusion创作的图片由其独立完成,体现了他的个性化表达,因此涉案图片具备“独创性”要件。涉案图片符合作品的定义,属于美术作品,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最终判决李昀锴胜诉,被告需在百家号平台公开道歉,并向原告赔偿500元。
此案为AI生成图片相关领域著作权第一案,判决在司法层面上具有哪些典型意义?
朱阁认为,由于生成式人工智能大模型的技术特性,人工智能生成物的可版权性及权利归属相关问题,成为人工智能产业发展需要解决的核心法律问题之一。
学界关于AI生成内容是否享有著作权,是否受版权保护的讨论从未停止,观点大致可以分为三类:一是激进观点,认为人工智能本身可以作为作者,相关生成内容系人工智能的作品。二是保守观点,认为AI作图工具的使用者对AI绘图的文字提示和描述,即使再具体,也只是文字作品的创作,而不是美术作品的创作。用户对于生成结果不能预见、无法控制。三是较为折中的观点,人类作出独创性表达的AI生成物可以作为作品受到著作权法保护。
朱阁表示,在本案的判决中采纳了较为折中的观点。
首先,人工智能大模型不是民法典规定的民事主体,只是创作工具。依据著作权法规定,“著作权属于作者,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关于“作者”,依据著作权法第十一条规定,作者限于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组织,这与民法典规定的民事主体一致,因此,人工智能模型本身无法成为我国著作权法上的作者。
其次,若将AI绘图单纯视为机器人的作品,即要求机器人与人享有同等的权利,这在现有的法律体系中是难以回应的,朱阁称“如果将人工智能作为著作权法中的作者,未来在侵权责任认定的对象等问题上,机器都将与人享有同等的法律地位和资格,如何认定机器的真实意思,如何考虑机器在侵权行为中的主观过错,如何让机器承担责任,现行法律体系无法解决。”
综上,朱阁称,现阶段,生成式人工智能模型不具备自由意志,不是法律上的主体。因此,人们利用人工智能模型生成图片时,不存在两个主体之间确定谁为创作者的问题,本质上,仍然是人利用工具进行创作,即整个创作过程中进行智力投入的是人而非人工智能模型。
“在本案中,在一定条件下给予AI生成内容作品一个(法律意义)上的身份,就是为了激励大家用新工具进行创作。我们认为,此案的判决是契合著作权法鼓励创作的目标的。”朱阁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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